5月9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原桐庐县滨江建设有限公司春江景苑分公司负责人金国标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金国标利用担任桐庐滨江建设有限公司春江景苑分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春江景苑分公司)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工程建筑商、供应商和购房户等人送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5.4万余元,并在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春江景苑小区项目的工程日常管理、验收、工程款结算、房屋销售等方面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2017年2月至8月,在公司销售滨江一号公寓楼盘房屋过程中,金国标在原评估结果已经超过应用有效期且明知当时桐庐县城房价普遍上涨的情况下,将剩余尚未出售的12套房屋以原评估价格出售,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经鉴定, 12套房屋出售价低于市场价共计人民币314.6万余元。
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金国标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公司购买房屋4套,经鉴定,4套房屋购买价低于市场价共计人民币165.5万余元。
2017年5月,其利用担任春江景苑分公司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以向工程建筑商预付春江景苑小区维修、绿化费用的名义,从春江景苑分公司账户中套取人民币8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国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罪。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量刑问题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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