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17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滕晓武) 前不久凌晨时分,南京二大队警力在凤台路开展例行检查时,一辆苏A牌照小轿车被拦下,结果发现驾驶员满身酒味。随后,让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经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77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
经询问,驾驶员宋某跟朋友一起去住所附近饭店喝酒,喝完酒后觉着饭店离家比较近,便心存侥幸直接开车回家,谁知在家门口被查获。一番核查后发现,宋某曾在2018年1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查处,而且查处地点也是在凤台路。面对同一地点两次酒驾行为,宋某某懊悔不已,如今的他将面临二次酒驾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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