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行动,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的重要举措。记者昨日从省医保局获悉,我省近日印发《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
我省明确,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在我省注册的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自愿参加。药品品种范围为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我省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做到“五统一”: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统一双标签公示价格、统一销售价格承诺、统一监督管理。自愿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各设区市医保部门优先从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的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中遴选并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
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企业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原则,统一发布《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和《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推荐配备药品品种》并动态更新。第一批“三进”药品品种共591个品种1467个产品,第一批“三进”民营医疗机构推荐配备药品品种共333个品种724个产品,第一批“三进”零售药店、村卫生室推荐配备药品品种共223个品种466个产品。“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主要包含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等集采中选药品。
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三进’药品品种”和“‘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其中“‘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
鼓励连锁零售药店以设区市为单位配齐“‘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综合型民营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专科民营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
设区市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注册江西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药品采购账号,并通过省招采子系统采购集采药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和分配。集采药品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通过省招采子系统保留原有或新增配送关系。
设区市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在省招采子系统报送计划采购量,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报送。
省级医保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名单和药品采购需求,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严格价格承诺。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应按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
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按集采中选价顺加不超15%销售。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规范线上销售。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各类线上平台销售的集采药品应标识“集采药品”字样且限本省范围内销售,线上销售价格应与线下一致,不得对集采药品抽取、摊派各类费用,配送服务费另行计算。
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省级医保部门可采取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资格、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三进’药品品种”等,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的监督,对“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行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将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组织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完成基础改造、开通采购账号、采购配备使用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届时,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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