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百色市乐业县公安局大队在辖区幼平乡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对小车驾驶人韦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韦某于2023年9月7日刚领取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刚过去两个多月,目前还处在驾驶实习期。
据驾驶人韦某称,由于天气寒冷,前一晚喝了两碗米酒取暖,第二天觉得自己清醒了,便驾车去加油,结果在途中被查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韦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因其实习期内驾驶证被记满12分,驾驶证将被注销。
11月5日22时,崇左市宁明县,黄某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549线由宁明县城中镇兴远街往泰和新城方向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伟体内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警对驾驶人黄某伟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62号令)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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